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77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11月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75,16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消費性貸款約定書,還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17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淑媛│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75169││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淑媛│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5169││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