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達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達仁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桂香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鎮○○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街○○○號)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塗銷登記之土地即新竹縣○○鎮○○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加計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後,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