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 紀吉隆 被告 林炳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胡修辰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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