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得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代表人陳文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245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緩字第1076、1077號、105年度執聲字第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103年度保管字第5129號收受贓物品清單所示之「REVLONPROFESSIONALCOLORCLEAN」叁拾陸瓶,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得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即被告陳文治,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2月2日以103年度偵字第24588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4年3月2日確定,嗣於105年3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103年度保管字第5129號收受贓物品清單所示含有AMMONIUMHYDROXIDE染髮劑成分之「REVLONPROFESSIONALCOLORCLEAN」36瓶,係妨害衛生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即於103年3月3日擅自由西班牙輸入含有AMMONIUMHYDROXIDE染髮劑成分之「REVLONPROFESSIONALCOL
ORCLEAN」36瓶,嗣經財政部關稅署基隆關查獲。依前開規定,本件扣案之該36瓶「REVLONPROFESSIONALCOLORCLEAN」,自均應予宣告沒收銷毀之。
三、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