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0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0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台壽保證券投資信託│台壽保阿波羅基金│0000000000│1│5000│││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