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家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62號上訴人 鍾德勝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競文 律師複代理人 郭鴻儀 律師被上訴人 林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4年9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