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33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宏霖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顏宏霖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長林法官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淑敏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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