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68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錦昌 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聖王公兼法定代理人 郭坤 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聖王公等因104年度訴字第1668號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翠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