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4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11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1144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25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25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5年8月10日以105年度裁聲字第16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不合法,既應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庸論斷聲請有無理由,附予說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劉介中法官楊得君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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