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11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1169號聲請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3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