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凌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廷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3406、340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依貴公司提出之土地、建物謄本所載,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及其基地已於107年7月12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簡**;同段3407地號建物及其基地已於107年8月3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劉**)。
四、債權證明文件(貴公司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未附證物借據,又如加速約款約定須於合理期間催告或通知債務人,請一併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正、反面。)
五、相對人顏廷宇、及高雄市○○區○○段○○○○○○○○○○號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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