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20、3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信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呂政燁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