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61號聲請人 蕭永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朝陽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郭朝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朝陽所有坐落高雄○○○區○○○段1122、1139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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