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455號聲請人 王天來 受監護宣告人 王兩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受監護宣告人王兩平之監護人 王杉財 已死亡,而聲請改定監護人為聲請人,然受監護宣告人王兩平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號,此業據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明確,且有聲請人所提王兩平戶籍謄本為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