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6491號債權人桃園縣僑愛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飛雄 債務人 陳金成 債務人 胡瓊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李玉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