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4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林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一日起至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