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及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慶興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慶興社會福利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慶興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之修正條文內容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慶興社會福利基金會為將董事人數由五人改至七人,於民國98年8月23日以第1屆第1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條文(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以98年10月13日府社救字第098061476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及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同意修正後之內容,有該府民國98年10月13日府社救字第0980614767號函在卷可稽,而檢察官則逾期未表意見,本院審酌上情認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