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北交簡字第一一七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三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四萬七千元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公共危險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除所記載「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贅載,予以更正刪除之外,其餘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余明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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