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54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家 昱債務人 林美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