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宣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營偵字第1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宣文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宣文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99號判處罪刑確定,於113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6日113年執未字第7401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自其另案執行之日即113年11月28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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