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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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原告 陳宏志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 律師複代理人 魏芳怡 律師被告 陳儀群
陳柍臻 陳佳圻 陳寶如 陳淑芬 陳秋瑾 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77,613元【計算式:20,686,586元(遺產總額)×1/14(特留分)=1,477,613元(註:遺產總額依原告112年11月28日所提民事調查證據暨準備四狀更新附表一所載之遺產價值,其中編號01、03土地之價值按照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之價額計算,原告主張之特留分為14分之1)】,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6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