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885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宥程 債務人昆益紙器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 鄭金地 債務人 林宗賦
王美容 林裕福 王耀霆 (歿) 許莉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鄭金地、林宗賦、王美容及林裕福之勞保、郵局帳戶及集保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上開債務人設籍於嘉義縣,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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