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51號聲請人 郭振鋒
林明禧 鈞大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之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並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