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四九○號、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鐵撬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所涉竊盜案件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確定,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件扣案之鐵撬一支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八○八號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確定,並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又被告因本案經警查獲時,扣得被告所有之鐵撬一支,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按,則前開扣案物品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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