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9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忠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忠欽轉讓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忠欽高職畢業且家境小康,隨意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供證人洪嬊烔施用,助長毒品擴散及影響證人洪嬊烔之身心健康,惟被告自始坦承犯行且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