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昱禓選任辯護人陳昭宜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0044、34887、35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林昱禓部分於司法院大法官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條文,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
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被告林昱禓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確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條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故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裁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三、釋憲聲請書如附件。
四、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