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華益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2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華益民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辯論終結,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規定前於109年1月15日修正,於109年7月15日施行生效,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都韻荃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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