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55號上訴人 郭瑞雲 即鑫雲工程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5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