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純仁
應秀珍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純仁
應秀珍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