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82號原告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5,000元,應繳裁判費113,0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2,02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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