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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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56號聲請人屏東縣內埔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利八魁 相對人 潘榮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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