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58號原告 黃雅鈴 被告 于俊杰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于文迪
黃梅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 律師
胡書瑜 律師被告 郭宥訢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郭啓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查明被告郭啓倉之戶籍地址未經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