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明忠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明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明忠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3月確定,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確有上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於113年1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該署113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9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查。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5月4日,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