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30號聲請人 謝芝玲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五樓相對人即失蹤人 鄧土安 關係人 謝曉雲
王奕森
王奕蕙
王奕崧
韓奕崴
吳月春
謝月香
吳月蘭
吳上東
謝振宏
謝冬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 對失蹤人鄧土安(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最後住所:籍設新竹縣○○鎮○○街00號〈竹東鎮戶政事務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