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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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建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巫建興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受刑人巫建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裁判,除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同法第220條定有明文。又判決主文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既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主旨,得以裁定補充之(司法院73廳刑一字第137號函);申言之,如裁判主文有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漏未諭知者,亦得以裁定補充之。本院原於民國100年9月19日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聲請乙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惟就併科罰金部分,漏未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然衡酌上開司法院函釋意旨,本院自得以補充裁定補行諭知併科罰金部分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