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29號聲請人 許文彬
許秋田 相對人 吳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吳金卿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俞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