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告 陳正中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鳳珠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09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9月15日裁定,於100年9月22日收受後,遵期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