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0號聲請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 廖文建 之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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