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78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雅晴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69號、112年度偵字第851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85號、第1469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獨任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茲判決如下:
主文尤雅晴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尤雅晴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知悉金融機構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機構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並可預見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或電子支付帳戶等資料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罪工具,再將該犯罪所得轉出,製造金流斷點,達到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前某日,在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上之摩斯漢堡,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中信 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外幣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密碼及悠遊卡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下稱悠遊卡帳戶)、街口電子支付公司帳號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下稱街口帳戶)之電子支付帳戶資料(以下合稱本案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金融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之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與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位所示之詐欺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或轉帳如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匯入帳戶」所示帳戶,再由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陸續轉匯至如附表「第二層帳戶」所示帳戶,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 陳哲豪 、 王美玲 、 殷立民 、 楊玲玲 、 林于茹 、 李筱筑 、 施郁寧 、 王楷茵 、 陳濬霖 、 宋獻銘 、 蔣昕佳 、 柳佳如 、 陳以嫻 、 葉瑞煜 、 蔡雨臻 、 黃緁沛 及 陳亞慈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鄭龍岡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林士傑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尤雅晴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獨任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金訴卷第140頁至第141頁、第17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哲豪(112偵7269卷第15頁至第21頁)、王美玲(112偵7269卷第27頁至第30頁)、殷立民(112偵7269卷第31頁至第33頁)、楊玲玲(112偵7269卷第37頁至第39頁)、林于茹(112偵7269卷第41頁至第42頁)、李筱筑(112偵7269卷第43頁至第45頁)、施郁寧(112偵7269卷第47頁至第49頁)、王楷茵(112偵7269卷第51頁至第53頁)、陳濬霖(112偵7269卷第57頁至第59頁)、宋獻銘(112偵7269卷第61頁至第67頁)、蔣昕佳(112偵8514卷第1頁至第3頁)、柳佳如(112偵8514卷第5頁至第6頁)、陳以嫻(112偵8514卷第15頁至第17頁)、葉瑞煜(112偵8514卷第19頁至第23頁)、蔡雨臻(112偵8514卷第25頁至第28頁)、黃緁沛(112偵8514卷第35頁至第36頁)、陳亞慈(112偵8514卷第37頁至第40頁)、鄭龍岡(新北市警蘆刑字第1114485134號卷17頁至第19頁)、林士傑(內警偵字第11232094200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證人即被害人 鍾素文 (112偵7269卷第55頁至第56頁)、 錢宜蓁 (112偵8514卷第7頁至第9頁)、 曾育青 (112偵8514卷第11頁至第13頁)、 方素秋 (112偵8514卷第29頁至第31頁)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告訴人李筱筑之代理人 潘柏豪 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出之相關帳戶、對話紀錄(本院金訴卷第179頁至第213頁)、如附表「證據及卷頁所在」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本案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以取得財物及洗錢之用,僅為他人之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應屬幫助犯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485號移送本院併辦之犯罪事實(如附表編號22所示)、以112年度偵字第14690號移送本院併辦之犯罪事實(如附表編號23所示),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二)被告以提供本案金融帳戶資料之一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共23人,並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三)被告於107年間曾因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年簡字第1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7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本院金訴卷第243頁至第245頁),固堪認被告之本案犯行,屬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然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綜觀本件起訴書之記載或公訴檢察官之蒞庭陳述,除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提及「請依法斟酌」(本院金訴卷第176頁)外,並未具體指出被告於本案中構成累犯之事實,故此部分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進行審酌,而無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四)又被告所為既屬幫助犯,而衡諸其幫助行為對此類詐欺、洗錢犯罪助力有限,替代性高,惡性顯不及正犯,乃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予以減輕。另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被告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既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已如前述(本院金訴卷第140頁至第141頁、第175頁),故其所為符合上述減刑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刑法第30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幫助詐欺之相關前科紀錄(見本院卷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243頁至第245頁),已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竟為獲得借款,率爾提供本案金融帳戶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致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有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且受害人數達23人,所受損失數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1萬9,980元;及被告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迄今有與告訴人殷立民(如附表編號3)、宋獻銘(如附表編號11)、被害人鍾素文達成調解(如附表編號9),與告訴人蔣昕佳(如附表編號12)、 陳以嫺 (如附表編號16)、黃緁沛(如附表編號20)、林士傑(如附表編號23)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與和解筆錄共7份在卷可稽(本院金訴卷第215頁至第241頁),但尚未與其餘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承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從事洗碗工工作,月薪約2萬8,000元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金訴卷第17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供稱本件並未收到任何薪水或報酬等語(112偵7269卷第327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已受有報酬,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自無從對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收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故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至中信銀行帳戶、悠遊卡帳戶、街口帳戶之款項,雖業經再度轉出至中信銀行外幣帳戶、台新銀行帳戶或其他人頭帳戶,惟並無證據證明各該款項係由被告轉出或轉出後業經其所收受,即不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該等財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提起公訴,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文書、錢鴻明移送併辦,檢察官郭季青、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欺時間及方式(民國)匯款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新臺幣)第二層帳戶證據及卷頁所在備註1陳哲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10時許,透過FACEBOOK(下稱臉書)投資賺錢貼文,待陳哲豪瀏覽、點擊連結加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群組「一路長紅」,佯以LINE名稱「 卡內基 ~周sir」、「 梁秋穎 /助教一路長紅」傳送對話訊息予陳哲豪並謊稱:教導投資需至指示網站註冊,再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哲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9時22分許,轉帳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轉帳31萬3,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告訴人陳哲豪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存入美金1萬0017.6元,內含附表編號1至5、12至16之匯款款項)⒈告訴人陳哲豪提供FACEBOOK投資廣告頁面、與LINE名稱「梁秋穎/助教一路長紅」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及存入明細、手寫補充筆錄(112偵7269卷第143頁至第159頁)⒉告訴人陳哲豪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7269卷第113頁、第137頁至第142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7269卷第75頁至第85頁)①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69號②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事後有退款4,000元予陳哲豪(存入明細見112偵7269卷第155頁)③111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美金即期匯率之賣出價格為31.245。2王美玲(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中旬某日,透過臉書投資賺錢貼文,待王美玲瀏覽、點擊加入LINE群組「一路長紅C2」,佯以LINE名稱「卡內基~周sir」、「梁秋穎」傳送對話訊息予王美玲並謊稱:推薦股票並下載使用Carnegie-stockAPP操作,依照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獲利後繳納稅款即可提領云云,致王美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9時29分許,轉帳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轉帳31萬3,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告訴人王美玲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存入美金1萬0017.6元,內含附表編號1至5、12至16之匯款款項)⒈告訴人王美玲提供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群組名稱「一路長紅」、「長紅小隊C29」頁面資訊、與LINE名稱「梁秋穎」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Carnegie-stockAPP帳戶資料(112偵7269卷第167頁至第171頁)⒉告訴人王美玲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7269卷第115頁至第116頁、第161頁至第166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7269卷第75頁至第85頁)①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69號②111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美金即期匯率之賣出價格為31.245。3殷立民(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0時25分許,透過臉書暱稱「 周德龍 」教導投資貼文,待殷立民瀏覽、點擊加入好友,佯以LINE名稱「梁秋穎」傳送對話訊息予王美玲並謊稱:會協助投資股票,至提供網站操作,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殷立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9時56許,轉帳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轉帳31萬3,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告訴人殷立民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存入美金1萬0017.6元,內含附表編號1至5、12至16之匯款款項)⒈告訴人殷立民提供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與LINE名稱「周德龍」、「卡內基~周sir」、「梁秋穎」、群組「eaglein(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Carnegie-stockAPP頁面截圖(112偵7269卷第179頁至第166頁)⒉告訴人殷立民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7269卷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73頁至第178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7269卷第75頁至第85頁)①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69號②111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美金即期匯率之賣出價格為31.245。(以新臺幣2,000元達成調解)4楊玲玲(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某時,透過臉書投資貼文,待楊玲玲瀏覽、點擊加入好友,佯以LINE名稱「周德龍」、「Jaye」、「梁秋穎」,傳送對話訊息及群組予楊玲玲並謊稱:可利用該帳戶抽中內部公司行號股票,儲值金額至指定帳號云云,致楊玲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10時52分許,轉帳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轉帳31萬3,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告訴人楊玲玲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存入美金1萬0017.6元,內含附表編號1至5、12至16之匯款款項)⒈告訴人楊玲玲提供與LINE名稱「Jaye」、「卡內基~周sir」、「梁秋穎」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明細(112偵7269卷第221頁至第229頁)⒉告訴人楊玲玲之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左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左營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7269卷第119頁至第120頁、第215頁至第220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7269卷第75頁至第85頁)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69號5林于茹(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某時,透過LINE即時彈出廣告,待林于茹瀏覽、點擊加入,佯以LINE名稱「周德龍」、「Jaye」、「卡內基~周sir」、「梁秋穎」,傳送對話訊息及群組予林于茹並謊稱:下載卡內基金融集團APP,註冊後可操作購買股票賺錢,需依指示儲值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林于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11時31分許,轉帳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轉帳31萬3,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告訴人林于茹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存入美金1萬0017.6元,內含附表編號1至5、12至16之匯款款項)⒈告訴人林于茹提供安泰銀行臺幣明細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與LINE名稱「梁秋穎」、「Jaye」、「卡內基~周sir」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偵7269卷第239頁至第253頁)⒉告訴人林于茹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于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7269卷第121頁至第122頁、第232頁至第237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7269卷第75頁至第85頁)①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69號②111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美金即期匯率之賣出價格為31.245。6李筱筑(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10時許,佯以臉書暱稱「 張夢穎 」傳送訊息予李筱筑並謊稱:欲購買其臉書社團販售手持打蛋器,但因使用蝦皮錢包,需依蝦皮客服指示操作多筆匯款驗證、回沖帳戶云云,致李筱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⒈111年11月21日12時58分許,匯款4萬9,986元⒉111年11月21日13時許,匯款4萬9,986元⒊111年11月21日13時7分許,匯款4萬9,986元尤雅晴街口帳戶其他人頭帳戶⒈告訴人李筱筑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7269卷第123頁至第124頁、第254頁至第259頁)⒉被告尤雅晴申設街口帳號000000000號之會員資料、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97頁至第103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台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105頁至第109頁)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69號111年11月21日13時8分許,匯款2萬8,008元 尤雅晴台 新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3時10分許,轉帳存入新臺幣2萬8,000元,為告訴人李筱筑所匯款項)7施郁寧(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某時,透過臉書投資廣告,待施郁寧瀏覽、點擊加入,佯以投資老師或LINE名稱「梁秋穎」,傳送對話訊息予施郁寧並謊稱:下載APP在裡面投資,一開始儲值4,000元有送7萬6,000元活動云云,致施郁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13時18分許,轉帳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53分許,轉帳9萬4,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告訴人施郁寧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53分許存入美金3,009.06元,內含附表編號7、9、17至21之匯款款項)⒈告訴人施郁寧與LINE名稱「梁秋穎」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電子轉出擷取畫面(112偵7269卷第260頁至第262頁)⒉告訴人施郁寧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7269卷第125頁至第126頁、第264頁至第269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7269卷第75頁至第85頁)①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69號②111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美金即期匯率之賣出價格為31.245。8王楷茵(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10時47分至11時38分許,佯以旋轉拍賣平台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予王楷茵並謊稱:「張夢穎」訊息並向其謊稱:平台前不久有跟買家簽立賣賣保障協議,會協助確認交易資料,要先加入LINE聯繫及操作所有戶頭轉帳作業,證明賣家沒有問題云云,致王楷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⒈111年11月21日13時21分許,匯款9,987元⒉111年11月21日13時22分許,匯款9,986元⒊111年11月21日13時23分許,匯款7,987元尤雅晴街口支付帳戶尤雅晴台新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3時24分許,轉帳存入新臺幣2萬7,000元,為告訴人王楷茵所匯款項)⒈告訴人王楷茵提供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名稱「旋轉拍賣在線客服」截圖內容、與「TW.Carousell線上客服-034」、「 劉昊然 」、「客服主任」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旋轉拍賣平台帳號與販賣商品貼文截圖(112偵7269卷第276頁至第285頁)⒉告訴人王楷茵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7269卷第127頁至第128頁、第270頁至第275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街口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號之會員資料、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97頁至第103頁)⒋被告尤雅晴申設台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105頁至第109頁)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69號9鍾素文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前某時,透過臉書廣告,待鍾素文瀏覽、點擊加入,佯以LINE名稱「卡內基~周sir」、「梁秋穎」,傳送對話訊息予鍾素文並謊稱:下載卡內基交易軟體,儲值4,000元取得8萬元可操作股票兩個禮拜云云,致鍾素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13時53分許,轉帳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53分許,轉帳9萬4,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被害人鍾素文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53分許存入美金3,009.06元,內含附表編號7、9、17至21之匯款款項)⒈被害人鍾素文提供與LINE名稱「卡內基~周sir」、「梁秋穎」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明細(112偵7269卷第292頁至第299頁)⒉被害人鍾素文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7269卷第129頁、第286頁至第291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7269卷第75頁至第85頁)①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69號②111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美金即期匯率之賣出價格為31.245。(以新臺幣2,000元達成調解)10陳濬霖(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0日13時47分許,透過手機遊戲「三國誌-幻想大陸」佯以LINE名稱「 黃軒 」之玩家與陳濬霖結識並謊稱:要購買遊戲帳號,須將遊戲號上架C2C遊戲交易安全服務平台,其已將金額8000元儲值至該平台,要提領金額或解凍帳戶均需再儲值金額云云,致陳濬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13時57分許匯款1萬元尤雅晴街口帳戶尤雅晴台新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06分許,轉帳存入新臺幣3萬7,950元,其中1萬元為告訴人陳濬霖所匯款項)⒈告訴人陳濬霖提供三國志幻想大陸遊戲對話截圖、與LINE名稱「黃軒」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C2C官網-遊戲交易服務平台(112偵7269卷第306頁至第310頁)⒉告訴人陳濬霖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7269卷第131頁至第134頁、第300頁至第305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街口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號之會員資料、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97頁至第103頁)⒋被告尤雅晴申設台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105頁至第109頁)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69號11宋獻銘(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13時至14時許,佯以臉書暱稱SHERWINRamiro(she)傳送對話訊息予 宋憲銘 聯繫並謊稱:要從蝦皮購買2手球桿,因無法下標,提供客服連結,要配合指次操作電腦轉帳云云,致宋憲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14時16分許,匯款4萬9,987元尤雅晴悠遊卡帳戶尤雅晴台新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17分許,轉帳存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其中4萬9,987元為告訴人宋獻銘所匯款項)⒈告訴人宋獻銘提供FACEBOOK帳戶名稱「SherwinRamiro」頁面及通話紀錄截圖、網頁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與LINE客服人員之通話紀錄(112偵7269卷第318頁至第321頁)⒉告訴人宋獻銘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7269卷第135頁、第312頁至第317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街口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號之會員資料、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97頁至第103頁)⒋被告尤雅晴申設悠遊卡公司悠遊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時間、描述、金額及交易對象(112偵7269卷第103頁)⒌被告尤雅晴申設台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105頁至第109頁)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69號(以新臺幣5萬5,000元達成調解)111年11月21日14時19分許,匯款3萬9,871元尤雅晴台新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22分許,轉帳存入3萬9,800元,為告訴人宋獻銘所匯款項)111年11月21日14時38分許,匯款2萬1,020元尤雅晴街口支付000000000號帳戶尤雅晴台新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43分許,轉帳存入5,000元,為告訴人宋獻銘所匯款項,其餘款項轉入其他人頭帳戶)12蔣昕佳(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某時,利用臉書投資訊息,待蔣昕佳瀏覽點擊加入LINE「一路長紅G」、「利興股票」社群,佯以群組內助理傳送對話訊息予蔣昕佳並謊稱:獲利可將投資返還云云,致蔣昕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8時57分許,匯款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轉帳31萬3,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告訴人蔣昕佳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存入美金1萬0017.6元,內含附表編號1至5、12至16之匯款款項)⒈告訴人蔣昕佳提供與LINE名稱「客服經理〔Mike〕」、「Evelyn」、「Jenny 珍妮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LINEBANK連線商業銀行對帳單(112偵8514卷第131頁至第145頁)⒉告訴人蔣昕佳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8514卷第89頁至第91頁、第125頁至第130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8514卷第73頁至第83頁)⒋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91頁至第93頁)①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514號②111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美金即期匯率之賣出價格為31.245。(以新臺幣2,000元達成和解)13柳佳如(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9時27分許,利用臉書藝人教學投資股票,佯以LINE名稱「梁秋穎」傳送對話訊息予柳佳如並謊稱:教學投資股票,需依連結網址加入會員云云,致柳佳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9時27分許,匯款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轉帳31萬3,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告訴人柳佳如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存入美金1萬0017.6元,內含附表編號1至5、12至16之匯款款項)⒈告訴人柳佳如提供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名稱「周老師」、「梁秋穎」之頁面資訊及APP連結截圖(112偵8514卷第165頁至第171頁)⒉告訴人柳佳如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8514卷第95頁至第96頁、第159頁至第164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8514卷第73頁至第83頁)⒋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91頁至第93頁)①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514號②111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美金即期匯率之賣出價格為31.245。14錢宜蓁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前某時,裡用臉書投資訊息,佯以LINE名稱「卡內基~周sir」、「梁秋穎」傳送對話訊息予錢宜蓁並謊稱:會指導推薦買賣股票,可以代抽股票,抽中後再匯款,需先至網站申請會員云云,致錢宜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9時27分許,匯款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轉帳31萬3,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被害人錢宜蓁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存入美金1萬0017.6元,內含附表編號1至5、12至16之匯款款項)⒈被害人錢宜蓁提供與LINE名稱「卡內基~周sir」、「梁秋穎」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Carnegie-stockAPP截圖(112偵8514卷第183頁)⒉被害人錢宜蓁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8514卷第99頁至第101頁、第173頁至第180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8514卷第73頁至第83頁)⒋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91頁至第93頁)①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514號②111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美金即期匯率之賣出價格為31.245。15曾育青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前某時,利用臉書投資訊息,待曾育青瀏覽點擊「周老師卡內基投資LINE通訊」連結,佯以LINE名稱「卡內基~周sir」、助理「梁秋穎」傳送對話訊息予曾育青並謊稱:加入虛擬投資股市APP,依客服指示操作匯款,獲利出金需繳交稅金及審核云云,陷曾育青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10時42分許,匯款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轉帳31萬3,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被害人曾育青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存入美金1萬0017.6元,內含附表編號1至5、12至16之匯款款項)⒈被害人曾育青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Carnegie-stockAPP截圖、與LINE名稱「卡內基~周sir」、「梁秋穎」、「長紅小隊A713(Cheer隊長)」聊天紀錄(112偵8514卷第190頁、第195頁至第196頁、第204頁至第267頁)⒉被害人曾育青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8514卷第103頁至第104頁、第184頁至第189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8514卷第73頁至第83頁)⒋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91頁至第93頁)①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514號②111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美金即期匯率之賣出價格為31.245。16陳以嫻(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11時9分許,利用作家名義成立「一路長紅」群組,佯以周德龍、周德龍助理傳送對話訊息予陳以嫻並謊稱:群組每天分享飆股投資策略,藉由匯款可以幫操作賺錢,並推APP會顯示各股票漲跌情形云云,致陳以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11時9分許,匯款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轉帳31萬3,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告訴人陳以嫻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2時34分許,存入美金1萬0017.6元,內含附表編號1至5、12至16之匯款款項)⒈告訴人陳以嫻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8514卷第107頁至第108頁)⒉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8514卷第73頁至第83頁、第270頁至第273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91頁至第93頁)①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514號②111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美金即期匯率之賣出價格為31.245。(以新臺幣2,000元達成和解)17葉瑞煜(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10時許,利用臉書投資廣告,待葉瑞煜瀏覽點擊加入連結,佯以LINE名稱「卡內基~周sir」、「助教梁秋穎」傳送對話訊息予葉瑞煜並謊稱:公司卡內基是操作投資,依照提供APP及客服指示匯款,可操作買賣股票云云,致葉瑞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12時47分許,匯款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53分許,轉帳9萬4,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告訴人葉瑞煜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53分許存入美金3,009.06元,內含附表編號7、9、17至21之匯款款項)⒈告訴人葉瑞煜提供與LINE名稱「梁秋穎」之聊天紀錄、與LINE名稱「卡內基~周sir」、「助教梁秋穎」、群組「長紅小隊A802(陳陳隊長)」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平台APP頁面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112偵8514卷第280頁至第387頁)⒉告訴人葉瑞煜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8514卷第109頁至第110頁、第274頁至第279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8514卷第73頁至第83頁)⒋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91頁至第93頁)①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514號②111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美金即期匯率之賣出價格為31.245。18蔡雨臻(提告)111年10月16日某時,利用臉書投資廣告客服人員發訊息詢問加入投資群組會員,佯以LINE名稱梁秋穎傳送對話訊息予蔡雨臻並謊稱:加入周老師股市分析依投資軟體操作體驗,匯款後可操作獲利云云,致蔡雨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12時55分許,匯款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53分許,轉帳9萬4,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告訴人蔡雨臻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53分許存入美金3,009.06元,內含附表編號7、9、17至21之匯款款項)⒈告訴人蔡雨臻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8514卷第111頁至第112頁、第391頁至第396頁)⒉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8514卷第73頁至第83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91頁至第93頁)①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514號②111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美金即期匯率之賣出價格為31.245。19方素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中旬某時,利用臉書分享分析股票訊息,佯以LINE名稱「周德龍」、「 陳佳蓉 」、「梁秋穎」傳送對話訊息予方素秋並謊稱:加入LINE社群會分享股票資訊,下載APP可操作股票進行買賣,匯錢就會儲值云云,致方素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13時7分許,匯款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53分許,轉帳9萬4,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被害人方素秋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53分許存入美金3,009.06元,內含附表編號7、9、17至21之匯款款項)⒈被害人方素秋提供與LINE名稱「周德龍」、「陳佳蓉」、「梁秋穎」、群組「一路長紅」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明細(112偵8514卷第403頁至第410頁)⒉被害人方素秋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8514卷第113頁至第114頁、第397頁至第402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8514卷第73頁至第83頁)⒋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91頁至第93頁)①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514號②111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美金即期匯率之賣出價格為31.245。20黃緁沛(提告)111年10月中旬某日,利用網路投資教學課程連結,待黃緁沛瀏覽點擊加入LINE社群,佯以LINE名稱「周德龍」、「梁秋穎」傳送對話訊息予黃緁沛並謊稱:老師負責講解投資相關課程,助教提供APP依此指示操作、匯款投資云云,致黃緁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13時12分許,匯款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53分許,轉帳9萬4,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告訴人黃緁沛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53分許存入美金3,009.06元,內含附表編號7、9、17至21之匯款款項)⒈告訴人黃緁沛提供與LINE名稱「梁秋穎」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LINE群組對話截圖(112偵8514卷第417頁至第419頁)⒉告訴人黃緁沛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8514卷第117頁至第119頁、第411頁至第416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8514卷第73頁至第83頁)⒋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91頁至第93頁)①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514號②111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美金即期匯率之賣出價格為31.245。(以新臺幣2,000元達成和解)21陳亞慈(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8時許,佯以臉書暱稱周德龍、LINE名稱「卡內基~周sir」與陳亞慈結識並謊稱:有投資機會,加入LINE群組依指示操作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亞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1日14時9分許,匯款4,000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53分許,轉帳9萬4,000元至右列第二層帳戶,其中4,000元為告訴人陳亞慈所匯款項)尤雅晴中信銀行外幣帳戶(111年11月21日14時53分許存入美金3,009.06元,內含附表編號7、9、17至21之匯款款項)⒈告訴人陳亞慈提供與LINE名稱「卡內基~周sir」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明細(112偵8514卷第425頁至第429頁)⒉告訴人陳亞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8514卷第123頁至第124頁、第421頁至第424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8514卷第73頁至第83頁)⒋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7269卷第91頁至第93頁)①本案: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514號②111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美金即期匯率之賣出價格為31.245。22鄭龍岡(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5日15時許,佯以臉書網友暱稱「 楊雨菲 」、LINE名稱「 楊昭鈞 」傳送訊息並謊稱:要買果汁機需要在蝦皮上下單,要依蝦皮及台新客服,需依指示操作確認金流云云,致鄭龍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⒈111年11月25日16時23分許,匯款9萬9,981元⒉111年11月25日16時35分許,匯款4萬0,017元⒊111年11月25日16時37分許,匯款4萬0,017元尤雅晴台新銀行帳戶其他人頭帳戶⒈告訴人鄭龍岡提供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與LINE名稱「楊昭鈞」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FACEBOOK名稱「楊雨菲」之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行動電話通話記錄截圖(新北市警蘆刑字第1114485134號卷第45頁至第55頁)⒉告訴人鄭龍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警蘆刑字第1114485134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31頁至第35頁、第57頁至第59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台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新北市警蘆刑字第1114485134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併案1: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485號23林士傑(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2日某時,利用網路訊息及暱稱助教 曉琳 ,邀請加入LINE贏家學院群組,佯以群組內 陳鴻博 、 方文財 、 林小花 等老師與林士傑對話聯繫並謊稱:下載APP依客服指示操作,可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林士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111年11月22日10時32分許,匯款64萬5,161元尤雅晴中信銀行帳戶其他人頭帳戶⒈告訴人林士傑提供中國信託銀行111年11月22日匯款64萬5161元之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內警偵字第11232094200號卷第71頁)⒉告訴人林士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內警偵字第11232094200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⒊被告尤雅晴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內警偵字第11232094200號卷第19頁至第45頁)併案2: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690號(以新臺幣32萬5,000元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