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等案件,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均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其所犯各罪,復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11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