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12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並未向本院表明其曾向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而送達發生困難之證明,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