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931號

原告 高國鈞

法定代理人 鍾振琴

被告 王岑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1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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