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931號
原告 高國鈞
法定代理人 鍾振琴
被告 王岑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1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張嘉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931號
原告 高國鈞
法定代理人 鍾振琴
被告 王岑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1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