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下同)99年5月19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故認上述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