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00號原告丁○○
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陳子操 律師被告喬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