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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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丙○○聲請人甲○○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丁○○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始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欲收養被收養人甲○○為養子女,並與被收養人於民國(下同)99年5月7日成立收養契約,並提出收養同意書、收養子女契約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固提出收養同意書、收養子女契約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在卷可稽。惟本件收養認可法定要件仍有不足,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一)被收養人甲○○生父乙○○之戶籍謄本。(二)聲請人丙○○之職業證明文件及財產證明文件。(三)已得被收養人甲○○生父乙○○同意出養之證明文件。上開裁定已於99年5月19日合法送達,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以本件收養認可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