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2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丙○.異議之訴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反訴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可為參照。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510,4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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