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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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87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榮銓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89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78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此所謂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微,而未指出明確、具體事由,不能謂符合上開上訴必備之法定程式,俾落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又原審法院對上訴書狀有無記載理由,為形式上之審查,認有欠缺,且未據上訴人自行補正者,固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然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依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立法理由之說明,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應予辨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榮銓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罹患重病,且已接受9個月的戒治,未再吸食毒品,現已找到工作,人生不能NG,請給予改過機會,從輕量刑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原審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依被告謝榮銓之自白、同案被
告 劉哲銘 之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原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號劉哲銘違反藥事法案件之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及謝榮銓之結文、原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刑事判決書等資為論罪,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罪。被告謝榮銓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謝榮銓於原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號劉哲銘違反藥事法案件民國105年3月17日審理時自白偽證犯行,應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並審酌被告謝榮銓於法院審理時具結證述虛偽內容,妨害國家司法權之公正行使,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兼衡被告謝榮銓之素行、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現在大潤發當銷售人員、月薪新臺幣2萬7000元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等情,足見原審業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之不當或違法。
㈡按量刑之輕重本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亦即法官在有罪
判決時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係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就個案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準此,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參照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2年台上字第3647號判例),從而,法官量刑,如非有上揭明顯違法之情事,自不能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原審判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已綜合審酌上開各項量刑因子,就如何量定其宣告刑之理由,詳予敘明審酌之因素(如前所述),並未逾越職權,亦未違反比例原則,所科處之刑度核與被告本案之罪責程度相當,且所處刑度僅為有期徒刑4月,距法定最高本刑有期徒刑7年相去甚遠,而極接近於最低法定本刑之2月以上有期徒刑,就被告所犯此種提出虛偽證詞之妨害司法手段以侵擾司法之惡行而言,原審量處之刑度已對被告極為寬待,尚難認其量刑有何不當。至被告接受戒治時間之長短及是否已戒除毒品,與本案所犯偽證罪責核屬無涉,自難執為應從輕量刑之事由;又被告現罹疾病亦非應從輕量刑之理由,是被告上訴仍執詞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諉無可採。又被告所科處之刑,若不欲入監執行,自可依法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提起上訴不能認為已敘述明確、具體之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