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20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淑嬌 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98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八四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林淑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淑嬌因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984號重利案件,前經扣押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4年度偵字第20272號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下稱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3至27所示之物在案,爰聲請發還,俾聲請人歸還告訴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317條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指非得沒收且無留作證據必要之物,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至已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妥適裁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第8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因涉嫌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上午9時35分為警持搜索票在被告位於南投縣○○市○○路○○○號之住所內,扣押如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包括本件附表所示之物),全案經檢察官起訴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78號判決判處被告犯重利罪,共二罪,各處拘役五十九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一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緩刑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六十八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中,目前案件尚未確定。但審核上揭扣押物並非證明本案被訴犯罪事實之必要證據,亦非違禁物、供犯(或預備犯)本案所用或犯罪所生、所得之物,揆諸上開說明,應無留存之必要。被告聲請予以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附表┌──┬───────┬──┬──────────┬─────────┐│編號│物件名稱│數量│扣押證明│備註│├──┼───────┼──┼──────────┼─────────┤│1│ASUS廠牌行動電│1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話││署104年度偵字第20272│附表編號13│││││號偵查卷㈡第11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2│遠傳SIM卡│1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署104年度偵字第20272│附表編號14│││││號偵查卷㈡第11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3│中華電信SIM卡│1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署104年度偵字第20272│附表編號15│││││號偵查卷㈡第11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4│南投市農會存摺│1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署104年度偵字第20272│附表編號16│││││號偵查卷㈡第11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睦英代書事務所│2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代辦案件收費收││署104年度偵字第20272│附表編號17│││據列印資料││號偵查卷㈡第11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國稅局南投分局│1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財產查詢清單陳││署104年度偵字第20272│附表編號18│││明月名下建物土││號偵查卷㈡第112頁臺││││地謄本資料││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7│ 陳明月 和平東路│2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土地建物所有權││署104年度偵字第20272│附表編號19│││狀││號偵查卷㈡第11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8│上址房屋租賃契│1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約書││署104年度偵字第20272│附表編號20│││││號偵查卷㈡第11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9│陳明月印鑑章│1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署104年度偵字第20272│附表編號21│││││號偵查卷㈡第11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0│陳明月私章│1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署104年度偵字第20272│附表編號22│││││號偵查卷㈡第11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1│臺北市地政規費│1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收據││署104年度偵字第20272│附表編號23│││││號偵查卷㈡第11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2│臺北市大安地政│1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務所函文││署104年度偵字第20272│附表編號24│││││號偵查卷㈡第11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3│存證信函( 林啟 │1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閔為寄件人)││署104年度偵字第20272│附表編號25│││││號偵查卷㈡第11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4│陳明月上開和平│1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東路住處鑰匙││署104年度偵字第20272│附表編號26│││││號偵查卷㈡第11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5│林淑嬌個人電腦│1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北檢簡易判決處刑書│││主機││署104年度偵字第20272│附表編號27│││││號偵查卷㈡第11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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