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