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釋明請求金額1,180,000元之計算式(自96年7月起每月攤還1萬元,至今僅約20個月)②補卡債共150萬之依據,且應由債務人支付一半之依據(協議書僅約定支付50萬)③釋明債務人應將卡債金額給付債權人之理由(協議書內並未約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育民